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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个人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根据《新能源·新材料协会发展中心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

第二条  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条例适用于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会员(含外籍会员)、高级会员。

第三条  学生会员

化学及物理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第四条  会员

化学及物理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业人员,包括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播、服务以及其他领域对化学有兴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五条  高级会员

会员具备连续会龄达到或超过8年,并具有化学及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化学及相关领域博士学位;且在化学及相关领域内表现出良好的业绩,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上述业绩至少包括以下一项:

(一)其论文、专著等公开发表并被同行认为有较高学术水平;

(二)其技术、专利被认为具有较高实用价值;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重要工程项目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教育领域或培养人才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五)在化学及其相关领域工作,任重要职位并取得良好业绩;

(六)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

第六条  资格排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三)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 

第三章 入会、晋级程序 

第七条 入会程序

符合相应会员条件的申请人在线提交入会申请,受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会员部审核资格后,交纳会费,成为学生会员或会员。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八条  晋级程序

高级会员

会员达到高级会员条件,在线提交高级会员晋升申请,受本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秘书长审核资格并进行学术评议后,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延续

会员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相应会员资格自动延续。会员个人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会员应及时登录个人会员账号自行更新个人资料;如未能及时更新,责任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的连续会龄以连续交纳会费的年限计算。会员资格到期未能及时续费,会员资格自动取消;资格取消后,再次入会的会员,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除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外,个人会员享受本会及分支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主办/承办的学术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五)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期刊及其他印刷品;

(六)具备申请本会学术奖励的资格;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按本会要求及时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执行本会决议;

(五)本人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新信息

(六)积极参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五章 退会

第十二条  退会程序

(一)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须向本会会员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二)已退会人员如希望重新入会,需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三)会员未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 处分原则 

第十三条  处分程序

(一)会员发生以下情形时,本会可对其予以处分: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二)会员发生以上情形,由本会会员部负责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分意见,提交秘书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通知当事人。处分类型包括警告和开除会籍。当事人对学会做出的处分意见持异议时可向本会会员部提出申诉。

(三)如会员部复审后维持原处分意见而当事人不服时,可于接到复审结果通知后两周内向常务理事会上诉。常务理事会接到上诉书后对处分情况做出最终裁决。如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责成学会组织专门小组调查。调查小组应于6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七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由新能源·新材料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本会个人会员按每4年一次性向本会交纳会费200元(50元/年)。

个人会员退休后,可在续费时提出免交会费申请,经审核确认身份后,会费可予以免除。其所享有的会员权利与义务和其他会员相同。

第十五条  会费由本会统一管理,并按照本会相关制度规定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除会费标准外,其余修订条款,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新能源·新材料协会发展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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